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311號
原   告  曾素月
訴訟代理人  周姿君
       周淑婷
被   告  林臻萱
訴訟代理人  林致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
33,500元,於本院10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先撤回修復漏
水之請求,並於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請求金額為
34,119元。是查依原告所為之請求,既已因撤回及減縮致訴
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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