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27號聲請人 楊博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亮蓉┌──────────────────────────────────────────────┐│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謝坤南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0年1月31日│14,000元│0000000│││││行│││││├──┼─────────┼─────────┼──────┼──────┼──────┼──┤│002│謝坤南│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0年3月31日│14,000元│0000000│││││行│││││├──┼─────────┼─────────┼──────┼──────┼──────┼──┤│003│謝坤南│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0年5月31日│14,000元│0000000│││││行│││││├──┼─────────┼─────────┼──────┼──────┼──────┼──┤│004│謝坤南│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0年7月31日│14,000元│0000000│││││行│││││├──┼─────────┼─────────┼──────┼──────┼──────┼──┤│005│謝坤南│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0年9月30日│14,000元│0000000│││││行│││││├──┼─────────┼─────────┼──────┼──────┼──────┼──┤│006│謝坤南│聯邦商業銀行民權分│100年11月30│14,000元│0000000│││││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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