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廖景隆
莊榮兆 賴正穎 許榮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地方檢察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於起訴狀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有明文,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據其簽名或蓋章,於法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並依同法第116條、第119條之規定,命其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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