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9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國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八第2行關於「 林麗君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麗君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八第2行關於「林麗君」之記載,係單純誤載,應更正為「陳麗君」,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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