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陳威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