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二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號、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號、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育祺~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佳州有限公司鄭│高雄市第三信用│四一三四二│陸仟元│九十三年一月八日│0000000││││ 聰慧 │合作社灣子分社││││││└─┴────────┴───────┴─────────┴────────┴───────────┴────────┴──┘~F0~T32┌─────────────────────────────────────────────────────────────┐│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莊玉鄰 │鳳山農會信用部│0000000│玖仟叁佰元│九十三年一月一日│FA一0二四三八│││││五甲分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