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更字第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張明輝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