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日商熊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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