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告峻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強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