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玖萬陸
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