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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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權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0號
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丁○○、甲○○、乙○○、戊○○間因給付債權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其請求被告發給之第一、三、四、五、六次之債權分配款總額,並按此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