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刑智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錫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錫楷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錫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嗣經上訴,經本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案已確定。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之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查上開確定判決漏未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