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刑智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刑智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書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於緩刑期間內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怡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書怡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上訴,經本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2年內參加該管檢察署為預防犯罪所舉辦之法治教育或演講或講習1場次,案已確定。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之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查上開確定判決漏未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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