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
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理人 陳禹安
債務人海金連
呂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26,782元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