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9號

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杉主

代理人 陳禹安

債務人海金連

呂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26,782元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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