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38號

原告 莊姝淳

被告 張御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莊姝淳對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7號,被告張御哲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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