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智字第4號上訴人丙○○
凱宏企業有限公司
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2,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