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5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於偵查中經具保人乙○○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