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92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文淵林水明 之繼承人
林文聖 兼林水明之繼承人
林麗莉 即林水明之繼承人
林麗月 即林水明之繼承人
林麗櫻 即林水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被繼承人林水明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等債權,並聲請調查相對人林文淵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相對人之保險契約。
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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