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30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 律師
蘇軒儀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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