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告 侯珷文 被告 陳金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金簡字第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柯欣妮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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