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 黃綵瀅 原告 黃宥紘 原告 黃詣捷 原告 黃秀芬 原告 黃盈瑄 前列五人共同被告 黃明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雄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