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4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38號案件中所犯各罪(即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各罪),均已判決確定,且均符合減刑要件,是應予減刑,並請與聲請人所犯其餘各罪(即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各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編號4至6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7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890號裁定減刑,並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至3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告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4至6各罪減刑並與餘罪定執行刑,屬重複聲請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加重強盜罪│常業竊盜罪│殺人未遂罪│妨害兵役罪│收受贓物罪│毀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2條│刑法第271條第│妨害兵役治罪條│刑法第349條第│刑法第354條│││││2項、第1項│例第6條第2項│1項│││││││前段│││├───────┼───────┼───────┼───────┼───────┼───────┼───────┤│犯罪日期│民國92年9月24│民國92年11月21│民國93年3月30│民國92年10月17│民國93年3月9│民國93年3月12│││日凌晨2時許起│日起至93年3月│日│日│日│日晚間7時許│││至93年3月25日│27日止│││││││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同左│同左│││││││院││││├─┬─┼───────┼───────┼───────┼───────┼───────┼───────┤│最││年│94│同左│同左│93│同左│同左│││案├─┼───────┼───────┼───────┼───────┼───────┼───────┤│後││字│上訴│同左│同左│訴│同左│同左│││號├─┼───────┼───────┼───────┼───────┼───────┼───────┤│事││號│4245│同左│同左│1238│同左│同左││├─┼─┼───────┼───────┼───────┼───────┼───────┼───────┤│實│判│年│95│同左│同左│94│同左│同左│││決├─┼───────┼───────┼───────┼───────┼───────┼───────┤│審│日│月│6│同左│同左│6│同左│同左│││期├─┼───────┼───────┼───────┼───────┼───────┼───────┤│││日│16│同左│同左│14│同左│同左│├───┼─┴─┼───────┼───────┼───────┼───────┼───────┼───────┤││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臺灣桃園地方法│同左│同左│││││││院││││├─┬─┼───────┼───────┼───────┼───────┼───────┼───────┤│││年│95│同左│同左│93│同左│同左││確│案├─┼───────┼───────┼───────┼───────┼───────┼───────┤│││字│台上│同左│同左│訴│同左│同左││定│號├─┼───────┼───────┼───────┼───────┼───────┼───────┤│││號│5006│同左│同左│1238│同左│同左││日├─┼─┼───────┼───────┼───────┼───────┼───────┼───────┤││確│年│95│同左│同左│95│同左│同左││期│定├─┼───────┼───────┼───────┼───────┼───────┼───────┤││日│月│9│同左│同左│7│同左│同左│││期├─┼───────┼───────┼───────┼───────┼───────┼───────┤│││日│14│同左│同左│27│同左│同左│├───┴─┴─┼───────┼───────┼───────┼───────┼───────┼───────┤│合於中華民國九│未合於減刑條件│同左│同左│第2條第1項第3│同左│同左││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同左│同左│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又│有期徒刑1月又││權期間或罰金額│││││15日│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