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8號原告 李茂桐 被告 吳金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