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葉美秀 被告 李坤 和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上易字第3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奇秀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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