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282號債權人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伯樂 債務人開璽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廖陳麗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璽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然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廖陳麗金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債權人已於106年5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