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未依聲請再審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法定再審原因之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