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45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廷翰 (即 田雅綺 之繼承人)
陳廷瑋 (即田雅綺之繼承人)上一人之兼 陳義誠 (即田雅綺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廷翰(即田雅綺之繼承人)、陳廷瑋(即田雅綺之繼承人)、陳義誠(即田雅綺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田雅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參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