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6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銘遠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16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壢簡字第79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孫銘遠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 李允誠 表示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附表二所示資料在卷可佐。
㈣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林述亨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附表一編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1被告孫銘遠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區○○0街000號2樓,與李允誠因細故有所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拖把把柄毆打李允誠,李允誠因此受有頭部損傷之傷害。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附表二編號證據名稱卷頁1本院訊問筆錄1份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796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2調解筆錄1份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796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3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796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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