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