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鳳英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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