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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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寶選任辯護人林錦芬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57、6104、6693、6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添寶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江振源法官蔡玉雪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