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2號抗告人 楊春銀 上列抗告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0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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