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裁判費,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聲明不服程度之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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