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3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泰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柒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