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號抗告人 劉桂香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段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1月21日本院100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譚德周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岳葳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