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37號原告乙○○被告臺灣永固造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核此乃係基於董事委任關係而生,自屬財產權範圍,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且其客觀利益無從衡量,應屬不能核定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8號、97年度抗字第2113號裁定可資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次查,原告起訴時業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扣除,故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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