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孝陽選任辯護人林燦都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原、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之原、正本之案由欄所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四三號」均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二七、二二二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九四、二三0九三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刑事判決之原、正本之案由欄所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四三號」,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二二七、二二二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九四、二三0九三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家賢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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