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48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對被告丙○○、乙○○起訴撤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貳萬柒仟伍佰捌拾捌元(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元乘以面積七
千五百七十二平方公尺再乘以權利範圍萬分之四十二),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
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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