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60號
原   告  黃千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97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