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乙○○
丙○○相對人甲○○亡)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死亡,其第一、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乙○○、丙○○係被繼承人甲○○之兄 彭文明 之子,而彭文明已經去世,乙○○、丙○○二人因代位繼承,故亦有繼承權,為此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縱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然參諸前揭規定,代位繼承於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並無適用之餘地,從而彭文明之子即聲請人二人要無代位繼承之權利,所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江俊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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