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范添英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除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范添英代理原告乙○○起訴,但並未依法提出委任狀,經本院通知原告乙○○本人及訴訟代理人范添英到庭進行調查,訴訟代理人范添英自承無法提出委任狀,且原告本人亦陳稱不願出具委任狀供訴訟代理人訴訟,並無意繼續訴訟等語,有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六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三、從而,本件訴訟之起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卻欠缺代理權,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