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份之藥物肆顆(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安保管字第0五二號)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四顆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八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為警當場查獲持有疑似搖頭丸四顆(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0五二號),而被告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無訛。上開扣案四顆藥物,經本院送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電子天秤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認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份(淨重一點三六七五克,取樣零點三四六二克鑑析用罄後,餘一點零二一三克),此有該中心所出具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宇鑑字第0五七三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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