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1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8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4至16行「詎甲○○知悉上開徵集令後,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現役徵集,未於前揭時、地報到,並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前往報到入營。」應補充更正為「詎甲○○知悉上開徵集令後,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現役徵集,未依規定於民國98年3月18日前往屏東龍泉報到,反至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向承辦人員要求辦理延期入營,經承辦人員當面告知其須於5日內自行前往報到,甲○○表示其會自行前往報到,迨同月23日上午,甲○○先以電話向承辦人員告知因其有事情須延後數日入營,俟承辦人員向新訓中心負責人員聯絡後,甲○○應允於當日晚間12時前可前往報到,惟於同日下午,甲○○再以電話向承辦人員要求辦理延期入營,惟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亦未主動聯絡承辦人員,嗣經承辦人員於同日27日上午10時30分許聯絡甲○○後,甲○○始表示願入營報到,因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
(二)累犯:被告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於96年8月23日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2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3罪嗣經本院於97年2月18日以97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甫於97年9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甲○○甫因違反妨害兵役案件入監執行,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知悉其已接獲常備兵徵集令後,仍無故不依規定接受徵集,因而逾入營期限5日,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顯見不知悔改,惟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613號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34號之1居新竹市東區○○○○○街4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1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案件經合併執行,甫於民國97年9月20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其係籍設新竹縣竹東鎮○○路34號之1之役齡男子,業經新竹縣列徵98年第C715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役男,應於98年3月18日上午8時20分許,前往新竹縣竹東鎮公所3樓會議室集合出發,至屏東龍泉後備陸戰旅報到入伍服役,前揭第C715梯次陸戰隊常備兵徵集令經其胞弟 趙國軒 於98年3月11日代為簽收,嗣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多次以電話通知其入伍服役相關事宜未果,然經甲○○之某朋友告知新竹縣竹東鎮公所將轉告其入伍服役相關事宜。詎甲○○知悉上開徵集令後,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現役徵集,未於前揭時、地報到,並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前往報到入營。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坦承明知應受徵集,無故│││白│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前往││││報到入營之事實。│├──┼───────────┼───────────┤│2│新竹縣98年第C715梯次陸│證明被告之胞弟趙國軒於│││戰隊常備兵徵集令、兵籍│98年3月11日簽收上開徵│││表、役男體格檢查表各1│集令及被告係列徵之常備│││份│兵,應於98年3月18日入││││伍服役之事實。│├──┼───────────┼───────────┤│3│新竹縣竹東鎮公所製作之│證明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曾│││電話聯絡紀錄1紙│多次以電話通知被告上揭││││徵集令內容未果及被告之││││某朋友告知將轉告被告入││││伍服役相關事宜之事實。│├──┼───────────┼───────────┤│4│98年第C715梯次徵送陸戰│證明被告未依期入營報到│││隊部隊役男交接名冊、新│之事實。│││竹縣竹東鎮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嫌。其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主任檢察官程秀蘭檢察官趙佳儀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芳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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