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陳宣誠
被 告 涂嘉恩 即 緯翔 精品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店簡字第11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97年7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
第17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本院有管轄權。又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涂嘉恩即緯翔精品坊於民國94年8月26日
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8月29日起至97年8月29
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利息
按年息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
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之20%加付違約金,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
。詎被告涂嘉恩即緯翔精品坊於97年1月9日起未按期履行,
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
付,被告甲○○、丁○○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就本院97年度促字第10294
號支付令令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聲明異議,惟未為具體
之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約定事
項及其他約定條款影本為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
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周美雲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交第二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