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保險簡字第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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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保險簡字第7號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7月1日上午11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表、第三人 林清良 所有支1763-MB車號之自小
客車行車執照、理賠計算書、統一發票、照片、估價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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