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為新臺幣(下同)
1,122,600元(坐落高雄市○○區○○里○○○路○○巷○○號建物
之課稅現值為1,122,60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
益,應為1,122,600元)至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
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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