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