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4810號上訴人 賴文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107年度台上字第4810號刑事判決,應對賴文煒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賴文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判決正本,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張祺祥法官林海祥法官李英勇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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