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李秀美
李麗美 李聰喜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告 陳連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82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