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黄合利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件:
1、聲請人前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調解不成立後,迄至109年5月4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3月起迄109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3)租賃契約書。
3、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3月起至109年3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受扶養人 鄭玉秀 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